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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程序。以此為契機,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相對較多、刑事調解工作較好並兼顧城市和農村特點的兩家法院試點探索構建基層刑事和解司法聯動機制。一年來,試點法院構建起“司法一條龍”刑事和解聯動機制,有效鈍化矛盾,淡化被害人的報複心態,最大程度恢復了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
  司法關註
  □ 法制網記者 莫小松 □ 法制網見習記者 馬艷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試點探索公檢法司四部門參與的基層刑事和解司法聯動機制一年來,辦理刑事和解案件56件67人,為被害人及家屬輓回經濟損失621.5萬元。法院對達成和解的被告人均依法作出從寬處罰。其中,免於刑事處罰兩人、減輕處罰11人、適用緩刑5人。案件服判息訴率100%,實現零上訴、零上訪。
  公檢法司四部門如何依托刑事和解司法聯動機制開展工作?11月13日,《法制日報》記者來到試點法院之一的橫縣法院實地採訪。
  ???司法聯動案審期減25天
  據瞭解,橫縣法院與公、檢、司三家聯合會簽相關文件,明確了適用刑事和解範圍的案件,統一了和解的法律文書樣式,特別是明確規定了和解協議應具備的內容,避免了在不同訴訟階段由於和解法律文書樣式不統一、內容不規範完整而進行重覆審查,構建起“司法一條龍”刑事和解聯動機制。
  2013年11月11日,貨車司機項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與彭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彭某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橫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項某負全部責任。隨後,交通管理大隊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刑事和解司法聯動機制進行和解,雙方當事人均申請進行和解並達成和解協議。
  隨後,案件進入快速流程:公安機關將達成和解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向法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對擬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委托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司法局在7天內向法院出具了社會調查報告。
  通過刑事和解聯動機制,橫縣法院從立案到宣判只用7天時間就審結了該案。
  “該案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第一時間全部得到賠償,避免了訴訟維權帶來的訴累,被告人在賠償經濟損失後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也得到司法機關的從寬處理。橫縣公檢法司充分踐行司法聯動,在涉及刑事和解的司法環節上緊密銜接,通過訴訟司法相互接力,構建刑事和解案件的綠色訴訟通道,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橫縣法院院長施善兵說。
  據統計,橫縣法院通過司法聯動機制審結的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10天,比普通刑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少25天。
  ???刑事和解修複社會關係
  9月25日8時30分,橫縣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甘某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審理過程中,甘某與被害人當庭達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對甘某的行為表示諒解。9時20分,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甘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17時45分,甘某走出看守所時,被害人卻出現在門口。原來法院宣判後,被害人擔心甘某釋放後身上沒有錢又沒有交通工具回不了家,就在這裡等了6個小時。兩人沒有過多的言語,有的只是鏗鏘有力地一個握手和一笑泯恩仇的開懷大笑。
  “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意義是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刑事和解讓被害人能夠直面聽取加害人的悔罪心聲,可以緩解對加害人的仇恨心理。加害人通過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來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有效鈍化雙方之間的矛盾,淡化被害人的報複心態,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施善兵說。
  據介紹,刑事和解具有即時履行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即時履行其賠償義務,才能獲得從寬處罰,被害人及其家屬不需要通過民事訴訟或者附帶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用承擔訴訟費、書寫訴狀、舉證、訴訟時間長等訴累,無須承擔執行難的風險。
  “試點以來,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只有4件,同比減少6件,當事人更願意選擇刑事和解來維權,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提升了群眾對司法的滿意度。”施善兵說,一年來,該院與公檢司通過刑事和解司法聯動機制共和解各類刑事案件45件,為被害人及其家屬輓回經濟損失370多萬元,當事人服判息訴率100%,實現零上訴、零抗訴、零上訪。
  ???聯動機制尚需深入探索
  刑事和解兼顧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雙重保護功能,對於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但廣西各地法院適用這一程序的案件並不多。
  “只有全區法院都將刑事和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刑事和解程序化解社會矛盾的整體效果才會更加明顯。”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院長林金文希望更多法院主動參與刑事和解司法聯動機制的探索。
  林金文建議,應認真研究刑事和解案件的範圍,在確保符合立法精神的基礎上,不斷將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納入刑事和解範圍,確保刑事和解的覆蓋面不至於過小。要進一步加強對和解協議合法性、自願性的審查,審慎操作,謹防發生“花錢買刑”。
  在完善刑事和解司法聯動渠道和方法方面,林金文認為,可以由聯動部門共同擬訂刑事和解程序工作流程,建立刑事和解材料隨案移送制度,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刑事和解聯動渠道和方法。通過組織、主持刑事和解無法達成協議,被害人一方確實生活困難、且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各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向黨委政法委彙報並及時落實司法救助,或者向黨政部門反映,爭取將被害人一方納入低保,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此外,林金文建議,可以探索設立刑事和解中心推進刑事和解工作,在法院機關內設立刑事和解中心,盡可能在刑事和解中心主持和解,在中心內體現和解法律文化,並將刑事和解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刑事和解成功案例等以牆報、視頻、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展示,爭取社會各界對刑事和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法制網橫縣(廣西)11月13日電  (原標題:司法一條龍刑事和解鈍化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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